郵電局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 – 登記人協議

在申請、接受或使用郵電局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下稱“服務”〕帳戶前,申請人及授權用戶〔“登記人”〕必須先詳細閱讀及接受本登記人協議〔下稱“登記人協議” 或“協議”〕之條款。如果登記人不接受本登記人協議之條款,請勿申請、接受或使用郵電局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

1. 登記人義務
在同意申請表格及接受由郵電局發出之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帳戶時,即表示登記人:



2. 郵電局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之責任
郵電局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特此與各登記人承諾,作為一個服務供應者,執行合理程度的技術和謹慎以履行責任及行使權力,如下述。郵電局服務:

3. 保證
在本服務申請表格及接受發出之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帳戶時,代表登記人向郵電局服務及任何信賴其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的人士作出保證:
郵電局保證:

4. 免責條款
郵電局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明確地拒絕承擔任何類型的保證責任,不論是明確或隱含的, 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之隱含保證、特定目的之適用性保證和不侵犯權利之保證。 郵電局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不擔保服務一定能滿足登記人的要求、 也不擔保服務不會受中斷、對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或出錯發生都不作出任何保證。 登記人明白及同意對所有從郵電局電子認證服務下載或因使用而獲取的內容或資料是經由其自己獨立判斷、 並承擔相關風險。郵電局服務對於登記人從第三方購買的任何產品或服務一概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5.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之任何條款或規定在整體或部分中 宣佈無效或不可執行,此條款或規定將不會影 響本協議之其餘部分;本協議將會視程度而作 出必要修訂,使本協議可執行、有效以及,與 適用的法律及各方之原本意向儘可能相一致; 而餘下之條款及規定將會保留全部效力及作用。


6. 管轄法律
本協議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管,每一方均 同意協議上所指任何有關提供服務的爭議將會 在各方面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所規管及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