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电子邮箱登记协议
在申请或使用邮电局安全电子邮箱前,务请细阅本登记协议〔下称“协议”〕之条款及细则。如不同意本协议之条款及细则,请勿申请、接受或使用邮电局安全电子邮箱。
登记人递交、邮寄或呈交安全电子邮箱的申请要求时,即表示登记人承认已阅读并明白本协议之条款及细则,亦充分知悉登记人及利益攸关者须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1.目标
1.1安全电子邮箱是一电子邮箱由邮电局免费提供,容许持有人安全地接收电子讯息及执行相关的其它功能及服务。
1.2安全电子邮箱使用邮电局的信息系统。
1.3申请安全电子邮箱即表示完全接受并不限制本协议之条款及细则。
2.使用
2.1登记人在完成相关登记、身份认证及启动程序后,才会获发一安全电子邮箱。
2.2使用安全电子邮箱的权利不确保拥有使用与其相关之功能及服务的权利,但可透过订立新合同(当中包括手续及特定条款及细则),以免费或付款方式(视乎个案而定)使用与安全电子邮箱相关的一些特定功能及服务。
2.3除非登记人事先删除,所有电子讯息将被储存于安全电子邮箱内并由接收日起计,为期最少三年。邮电局保留删除储存于安全电子邮箱内多于三年的电子讯息之权利。
2.4邮电局保留单方厘定及修改每一电子讯息之容量及安全电子邮箱之储存容量限定。
2.5倘若登记人为机构时,任何以安全电子邮箱进行的操作或讯息的发送将被示作以机构身份进行并对该等行为负责。
3.登记人义务
申请安全电子邮箱时,即表示登记人﹕
3.1接受本协议各条款及细则的约束。
3.2接受按适用的法律及规章性规定使用安全电子邮箱,并只作经授权的合法用途。
3.3接受安全电子邮箱只供登记人使用。
3.4接受对安全电子邮箱之使用,即使是由经授权或未经授权的第三者所作出之使用,完全和独自承担责任。
3.5接受采取所有谨慎和必要的预防措施,对其安全电子邮箱的登入账户、密码及启动数据作出全面保密,并对任何因其失责而致的后果完全和独自承担责任。
3.6进一步承诺在其安全电子邮箱帐户被泄露或怀疑被泄露,或出现安全电子邮箱帐户应予中止或撤销的情况下,立即通知邮电局以及其他透过安全电子邮箱与之交换数据或电子讯息之相关人士。
3.7按受在使用安全电子邮箱时,不对其系统的正常运作及他人的正常使用造成滋扰、影响、恐吓、干涉、损坏或损失。
3.8接受为所有在使用安全电子邮箱时因失责维护安全电子邮箱登入数据(包括登入账户、密码及帐户启动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安全电子邮箱之使用,或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之条款及细则、适用的法律及规章性规定而致的损坏或损失,向邮电局作出赔偿。
3.9接受于安全电子邮箱之登记过程中其提交的一切数据,包括代理人数据及已包含于其帐户之数据均真确无伪,且将在服务运作期间继续真确,进一步承诺如有任何更改,将立即通知邮电局。
3.10接受所有于安全电子邮箱的登记过程中所提供的数据及已包含于其帐户之数据,没有在任何方面侵犯商标、公司名称或第三方的知識产权,从来没有并将不会用作不法用途。
3.11接受当通过本系统的链接去到其它外部网站或网页时,即表示已经离开邮电局的电子系统,并且受到该等网站或网页的使用条款及私隐方针所规范,并对其使用独自负担责任。
4. 邮电局之责任
邮电局承诺以合理的谨慎及能力遵守其作为安全电子邮箱提供者之义务。邮电局﹕
4.1对经安全电子邮箱接收的任何电子传输或讯息内容概不负责。同样地,邮电局亦不对任何因使用安全电子邮箱而作的任何行为或服务或订立之合约负责。
4.2对登记人或第三者(经授权或未经授权)于安全电子邮箱方面的使用概不负责。
4.3邮电局保留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随时修改及更改本协议规定之权利。修改或更新时,旧版本将由邮电局安全电子邮政服务网站之新版本取代,并于新版本列明修改或更新日期。
4.4对登记人或第三者(经授权或未经授权)因使用安全电子邮箱而致的任何损害,包括因通过邮电局电子系统的外部链接登入及使用其它实体的网站而致的任何损害概不负责。同样地,邮电局亦不为该些网站之任何有关可使用性、登入、修改及病毒感染问题,包括内含的内容及电子讯息并因之而致的任何损害,向使用安全电子邮箱的登记人或经授权或未经授权的第三者负责。
4.5当登记人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条款及细则、适用的法律及规章性规定、邮电局怀疑或证实安全电子邮箱被泄露,或被合理要求中止或撤销安全电子邮箱时,邮电局按适用的规定保留有关中止或撤销安全电子邮箱的权利。
5.保证
5.1在接收安全电子邮箱的登记条款及细则时,登记人向邮电局、任何人或社团保证,可信任其安全电子邮箱﹕
5.1.1自安全电子邮箱帐户启动时起,仅有其持有任何维护其安全电子邮箱登入帐户、登入密码及启动数据,且未经授权者亦无法存取之。
5.1.2其安全电子邮箱的使用只作载于本协议之条款及细则之经授权及合法用途。
5.2邮电局保证于设立安全电子邮箱帐户及操作系统时,将以适当的措施保障于任何相关运作上不犯错误。
6.个人资料
6.1于安全电子邮箱的登记过程中获得的个人资料将经由邮电局处理并储存于邮电局的数据库内,并于本协议的范畴内作使用。
6.2登记人授权邮电局,于邮电局其它实体及电子服务的范畴方面,使用登记人于安全电子邮箱的登记过程中提供的个人资料,但不影响登记人随时表示相反意愿之权利。
6.3邮电局保证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方面之法律规定。
6.4登记人完全明白并接受收集及处理个人资料政策声明。
6.5基于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资料亦有可能转交其他有权限实体。
6.6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查阅、更正或更新存于本局的个人资料。
7.免责条款
邮电局明确地拒绝承担任何类型的保证责任,不论是明确或隐含的,包括但不限于适售性之隐含保证、特定目的之适用性保证和不侵犯权利之保证。邮电局不担保安全电子邮箱一定能满足登记人的要求及期待、也不担保有关供应不会受中断、对其及时性、安全性或出错发生都不作出任何保证。邮电局对因使用安全电子邮箱而获取的结果或所有从邮电局获取的信息的准确性及可信赖性都不作出任何保证。邮电局对于登记人从第三方购买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或登记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一概不负任何保证责任。
8.有效性
如果本协议之任何规定在整体或部分中宣布无效或不可执行,此规定将不会影响本协议之其余部分;本协议将会视程度而作出必要修订,使本协议可执行、有效以及,与适用的法律及各方之原本意向尽可能相一致;而余下之规定将会保留全部效力及作用。
9.适用的法律及管辖权
9.1适用于本协议的法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律。
9.2对本协议之诠释、有效性或执行的任何分歧,均受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法律管辖,并明示放弃接受其它法律管辖。
10.语言
本协议分有中、葡、英版本。文义如有岐异,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01-01-2017